今年是醉驾入刑实施5周年,记者从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20日,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6546起(其中醉酒驾驶11975起),醉酒驾驶案件立案11927件,移送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共11232件,判处实刑10009件,判处缓刑1817件。

2015年,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6065起(其中醉酒驾驶3447起、饮酒驾驶22618起),查处总量同比2014年增长约117%。
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6941起(其中醉酒驾驶641起、饮酒驾驶6300起),同比2015年第一季度增长54.27%;涉及酒驾交通事故同比2015年第一季度下降54.17%,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上述的数字和案例,不难看出,5年来,与“醉驾入刑”同步,交警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并没有明显减少,尤其是醉酒驾车,反倒逐年上升。这与交警部门严管严罚有关,但也说明以身试法者依然不少。唯一值得安慰的是,涉及酒驾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总体上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容易被忽略的“醉驾”解读
对于“醉驾”行为,很多人的认识还不清晰,对于部分法律解读也不了解,因此很多驾驶人也对“醉驾”行为的认识有盲区。
记者特别咨询了相关专家,在这里对涉及醉驾定性的几个关键字进行解读。
这里的“道路”,除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的定义,这些也都算做“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亦属醉驾的“道路”范畴。
这里的“机动车”,除各类汽车外,既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也包括一般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以及超标电动车。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如造成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事故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等8种情形。

开车勿喝酒,喝酒勿开车。
酒驾在辽宁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