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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率先出台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20-09-25 16:4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获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的6个省区中,广西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为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证。

  最大限度放权提高行政效能

  作为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与服务、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和保障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规范。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介绍说。

  条例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探索创新作出授权,确保自贸试验区改革于法有据。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规定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等,为未来的制度创新、改革探索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权力下放是重点也是难点。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谭志武介绍,“权力下放首先要解决哪些该放,哪些保留的问题。条例关于权力下放设置的规定,是先由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保留的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必须全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自贸试验区。”

  这就对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最大限度放权,实现“片区事片区办”。为减少审批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条例还同时明确,涉及片区经济管理的事项,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如何克服一些部门、干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出现的害怕违反法律和纪律的畏难情绪?对此,条例特别规定了容错机制:自贸试验区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完善法定机构治理释放体制机制活力

  最近,海南、深圳等地在自贸港、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对法定机构治理模式作了规定,什么是法定机构?其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是怎样的?

  顾忠东介绍,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这是从法律规定上对法定机构的定性,在自贸试验区允许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既是实践的需要,也顺应了特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将有利于适应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要求,并有效解决机构编制、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等问题。

  据了解,《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确立了产业园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为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亟需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设置、高效运作的管理机制,条例明确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这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性改革。

  条例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定机构性质、职能、授权等方面的规定,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条例对法定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法定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人。法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来源于法定授权和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

  条例规定,法定机构运行以效率优先,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但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定机构用人机制灵活,除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外,法定机构可以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吸引先进生产力集聚

  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要引领广西的营商环境建设,率先形成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市场主体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陆泉良说。

  条例分专章分别对投资促进、贸易便利作出规定,并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先进生产力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集聚。规定要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支持生产要素向自贸试验区先进生产力集聚,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确保优质要素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

  条例进一步强化开放型经济制度创新,全面落实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外资机构“来得多”。同时,着力构建风险压力测试和风险防控体系。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风险。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承担更大的风险压力测试。

  条例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外国、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

  立足广西特色优势推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

  据中国海关数据,2020年1-8月,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达4165.5亿美元,超过中国-欧盟双边贸易额近160亿美元,东盟稳居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广西作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推动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广西自贸试验区的特色,条例专设一章对此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条例明确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规定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多双边合作交流,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顾忠东分析说,“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着力解决外资规模小、外向型经济水平不高这一突出短板,立足广西特色优势,统筹开放资源,不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在“一带一路”倡议方面,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规则对接,特别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合作。

 
 
 
责任编辑:
余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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