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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胁迫签字 八里湖补偿纠纷暴当地法治乱象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23-09-10 17:42  来源:中网资讯
 
 

  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就被入狱,在威逼下签字,法院调解双方不到场,不核实是否是自愿,主体不合格……

  调解违法反自愿的原则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里湖公司”)日前反映,1997年、1998年公司与八里湖村委会签订了《九江市八里湖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及《九江市八里湖租赁经营合同书》及相关补偿协议,并经过公证。这两份合同约定:八里湖村委会提供八里湖经营权,由八里湖公司投资经营和管理,从事水产养殖;租赁期限为50年,自1997年2月至2047年1月止;八里湖公司缴租赁费,大湖的产权及所有权依然归八里湖村委所有,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八里湖,土地补偿费归八里湖村委会,八里湖公司享有其他补偿费用及水产开发、游乐业的投资和固定资产设施投资的补偿。

  项目得到了九江市政府的批复同意后,八里湖公司开始案合同从事水产养殖加工,并取得建设用地合法手续后投资2600余万元修建了三栋楼用于加工生产。

  2011年,九江市政府下发文要收回八里湖水域使用权;

  2012年起,九江市政府收湖领导小组便与八里湖公司商谈解除八里湖的承包协议及有关补偿事宜;2013年,九江市政府托八里湖村委会到九江市中院诉八里湖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经九江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合同协议:政府补偿八里湖公司5888万元的调解方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该补偿款只包括八里湖、邱家湖、排山湖的养殖设施及预计收益补偿,不含三栋综合楼。九江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14年第1号),对九江中院的调解方案予以确认,同意“只收湖、不收楼、补偿5888万元”的方案。

  签署调解协议的过程中,九江市政府领导班子的更换,“新官不理旧账”,否定2014年第1号九江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纪要“只收湖、不收楼、补偿5888万元”的方案,提出只补偿八里湖公司2663.26万元,前后相差3000多万元,八里湖公司自然不会同意。

  于是,八里湖公司负责人被指控“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被刑拘,公司被查封,账簿、公章被扣留。在关押期间,政府部门拿着早已拟好的解除合同书及公章让八里湖公司负责人签字,他在失去人身自由的高压情形下,又不能与其他股东商议,被胁迫同意在“补偿他们2663.26万元”的方案上签字,九江中院就此并作出了调解书。经调查,这两项指控的罪名均不成立,最后以行贿罪(为了办事方便向八里湖项目有关负责人送礼)判处八里湖负责人有期徒刑10个月。

  出狱后,八里湖公司负责人面临着3200多万元的银行巨额债务要还,企业破产,自己走投无路,便走上了伸冤维权之路。

  法律人士认为,法院调解协议与九江市政府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14年第1号)差距3000余万元,如果不是在威逼的情况下,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在此协议上签字的,由此可推断当事人所反映属实,因此法院的调解书明显存在违反自愿的原则。

  调解主体不合格

  八里湖公司还反映,他们与八里湖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村委会是经过2/3村民签字授权同意后才签订的,而在解除合作合同的诉讼中,却没有一位村民签字授权。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村民组织法》24条和22条相关规定,八里湖村委会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不合格。

  调解程序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由应诉讼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订立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反映,九江中院却在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未向在拘禁中的八里湖公司负责人核实是否是真实意愿,就下发确认解除合同协议的调解书,将调解书变成了一份公证文书,调解书也未送达给八里湖负责人,而是送给了公司聘请的一位农民工签收结案,这是调解程序上违法。

  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及最高院的规定,八里湖村委会与八里湖公司订立的协议,是经过2/3以上的村民签字授权,八里湖公司依法取得了政府批准的50年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八里湖村委会并无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受法律保护。八里湖村委会违约要求解除协议,须经八里湖公司同意并赔偿损失后方可解除。对此,九江中院主持双方达成解除协议“不收楼的情况下共补偿八里湖公司5888万元的调解方案”,并有九江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14年第1号)确认。

  而调解书确认的解合同协议书,一共只补偿2663万元。不仅如此,解除协议书还要八里湖公司支付村委会租金分红等费用1103万元,扣除其他法人拖欠九江银行的1305万余元的贷款,八里湖公司最终只拿到补偿款204万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八里湖公司与九江银行没有借贷关系,政府直接用补偿款偿还其他法人拖欠九江银行的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

  法律人士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八里湖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理应支付八里湖公司违约补偿金。但该份解除合同协议书非但不支付八里湖违约补偿金,反而要八里湖公司支付八里湖村委会租金分红等费用1103万元和还与自己无借贷关系的银行还贷1305万元,并以自定的2663万元的价格接受了八里湖公司诉讼外的三栋楼和其它固定资产(八里湖村委会诉八里湖公司中并不涉及到三栋楼)。由此可看出调解内容严重不合理也不合法,九江中院明知上述内容严重违法和不公,却在调解书上写明“解除合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法治乱象丛生

  八里湖公司负责人反映,他签字是在失去人生自由的高压状态下签订的,不是自愿的。他被指控涉嫌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不同意在近乎等同于没收的《收湖补偿协议》上签字。

  不同意强加的补偿方案就被拘禁,在拘禁下逼迫在拟好补偿协议上签字,法院在双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不核实是否是真实意愿就下发调解书

  ,

  解除合同没有一个村民的签字授权……

  由此案可看出当地法治乱象。

  中央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希望九江当地能谨遵中央教导,依法办事。对于此案的后续情况,媒体将持续予以关注。

  来源链接:http://www.cnwnews.com/soceity/2023/0910/15899.html

 
 
 
责任编辑:
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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