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之前欠我6万元钱,我问他要,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给我。我只好通过这种方式,变着法让他把钱还给我。”浙江台州临海男子赵某的朋友孙某欠了他6万元,赵某多次讨债无果,假扮成女孩与孙某谈恋爱,以各种理由向孙某开口要钱,总金额将近10万。

【叶律说法】
赵某为了追回自己的6万元,假扮成未婚女孩伊伊,与孙某聊得火热,很快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伊伊以过生日、父亲生病去世等借口向孙某要钱,共计近10万元。孙某多次要求见面被拒后停止转账,伊伊不再搭理他,孙某选择了报警。
赵某称,之所以要假冒身份骗孙某的钱,是为了变着法让他还钱赵某交代,本来打算骗回6万就结束,但看孙某对伊伊“用情至深”,就决定小小报复一下。赵某这种“移花接木”的要账方式是否合法呢?

赵某与孙某的6万元债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纠纷,赵某是债权人,孙某是债务人,赵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孙某追讨债务。这种方式虽然程序上有些麻烦,耗费时间和精力,但是属于合法方式,受到法律保护。
赵某假扮女性向孙某要钱,属于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孙某的钱财,已经超过诈骗的立案标准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是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这与赵某对孙某的债权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赵某的犯罪数额超过了三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8日,民警在临海市区某处将赵某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所做进一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