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备受关注的原告许某等230人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证券简称:ST辉丰,代码:002496)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判决辉丰股份赔偿许某等2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总计8720万元。原告代表人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辉丰股份案是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
2020年10月12日,辉丰股份发布公告称,许某等167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代表人已确定许某等4人,167名原告诉讼请求总额为12702.9万元。此后,又有投资者陆续加入代表人诉讼案。南京中院判决认定,辉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证券市场系统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进行测算。
“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等。投资者可以拨打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