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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危及公共安全拒绝停下 警察可使用武器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16-12-04 10:38  来源: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修订草案稿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拟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点评】“修订草案稿对不能使用武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禁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程雷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样一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

 

拟对一线民警退休年限作出新规定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点评】程雷认为,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创新。人民警察作为一支武装力量,必须要时刻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责任编辑:
孟庆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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