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德司达公司因向新通扬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被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这也是目前江苏省因污染环境罪被罚金额最高的案件。

2014年“5·15”新通扬运河水质异常事件在当地曾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的“真凶”是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

该公司又被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环境修复费2428.29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2014年5月14日,扬州与泰州交界河流发生水污染事件。此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船舶等进行排查。

同年5月19日下午,相关部门在该水域的一处码头旁发现一艘无人看管的“俞垛机1048”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上装载有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态化学物品,此后又联系到船主丁某。
据丁某交代,他是受王某乙的委托处置废硫酸的。经过鉴定,查获的废硫酸共计129.92吨。事实上,丁某并不具备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鉴于案情重大,江都区公安局当天就对丁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同年5月24日,丁某的上家王某乙被警方抓获。同年6月10日,王某乙的上家、来自德司达公司的王某甲和黄某也被抓获。

德司达公司的出门登记簿显示,2010年9月3日至2014年5月18日,徐某驾驶的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合计拉废酸397次。王某乙接收废硫酸后,以每吨150元的价格转给了丁某。
驾驶员徐某在运输废酸过程中,发现丁某厂里没有任何废酸处理设备,而且丁某都是让其将废酸卸到他停靠在码头的船上,猜想他可能利用船将废酸偷排到河里,于是将此情况向王某乙汇报,但王某乙并未理会。
事实也正是如此,丁某随后安排船工驾驶套牌“俞垛机1048”船,将其中2698.1吨废硫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船工孙某称,每次他们都是天黑时将船开到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河、卤汀河交叉处,用水泵将船内的废酸排掉。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废酸绝大部分危险废物被排入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体中,对水资源的破坏后果严重、对沿河企事业机关单位、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长期存在、极其严重,治理成本亦特别巨大。

法院最终裁决: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此后德司达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主审法官尹晓涛介绍,罚金2000万元,也是目前江苏法院开出的最大一笔环境污染罚金。
此后德司达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主审法官尹晓涛介绍,罚金2000万元,也是目前江苏法院开出的最大一笔环境污染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