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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文峰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之疑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16-04-27 16:50  来源:中国网
 
 

  本刊记者/郑荣昌

  近年来,随着一些地方官民利益之争的增多和加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成为一些地方震慑和解决这种争议的口袋罪。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内一起由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冲突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冲突

  2016年3月22日,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土地所主任崔俊鹏带领七八个人,来到六府市庄(行政村)推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先后与与村支部委员李双禅和家人,以及其他村民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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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宾挨打的村委会监控录像截屏

  这次冲突的时间不长,从开始到结束只有十来分钟。双方均只有个别人员构成轻微伤。两天后,民警来到该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对村民李宾、李连喜(李双禅的叔叔)实施刑事拘留。目击了冲突过程的六七十名村民对此不服,联署了一份《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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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上的村民签字

  这份《情况说明》写道,首先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赶来增援的城管人员辱骂和殴打了反对违法强拆方案的李双禅。李双禅的父亲李三喜闻讯赶来,责问对方“为什么打我的儿子”,却也遭殴打。接着,其他试图阻止和问责政府工作人员为何如此“执法”的村民也遭殴打。随后,被激怒的村民便有了激烈程度与之相当的反抗。

  这份《情况说明》还写道,办事处提供的录像资料仅仅显示了村民的反抗,不是全程录像,它是办事处工作人员用摄像机拍摄的。安装在村委会办公大院的监控设备自动拍摄的录像资料才是全程录像,反映了冲突的全过程(除了李双禅在室内挨打一段)。村委会的监控录像资料与目击村民的证言均证明,确实是办事处人员先打村民。

  当事人回诉冲突过程

  李双禅本人如此讲述了上述冲突的过程——

  作为农村基层干部,我清楚地知道,群众工作很难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耐心做群众工作。中华路街道办事处那个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红头文件没有盖公章,且两次拿到村民代表大会上讨论也都没有通过。这样的文件,依法不能执行。

  事发当天,崔俊鹏带领街道办事处人员召开村委会,意欲强行进入村民家中登记、定性,让村民签字。我提出反对意见,崔俊鹏辱骂我。我问崔俊鹏:“你骂谁?”他说:“就骂你,有本事你打我试试!”话音未落,他们便将我打倒在地,其中一人用膝盖压住我胸口达五分钟之久。

  这时,办事处聂主任等人赶到,许多村民也进入村委会大院。村民责问:“办事处人员就能随便打人?”。聂主任说:“你们村村民就这种素质?”我便走出办公室,把进入大院的村民往外劝。

  村民正准备离开,城管办袁某伟、谭某、陈某强等城管人员突然赶到辱骂村民。我父亲听说我挨打了,也来到现场并责问他们。可是老父亲的话还没说完,就被他们打倒在地,满口流血,手上受伤。围观的村民开始拦架,也遭到打。这时,忍无可忍的村民才开始还手,但还算克制。后来文泰公安分局的民警赶来后,冲突才结束。

  第二天,我的村支部委员职务被街道办事处撤免。接着,在冲突中还手的村民李宾、李连喜被刑拘。25日,袁某伟、谭某又带几十名城管人员来到我家,把我家放了十几年的一个搅拌机砸烂。

  街道办的说明

  对于这场冲突,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说明是:3月22日上午,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分成27个工作组,到辖区7个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入户征求群众意见。其它6个村进展顺利,唯独进驻六府市庄村委会的工作组遇到麻烦。

  工作组召开的村干部会议刚开始,李双禅就非常不满,当众顶撞工作组组长崔俊鹏。崔俊鹏说:“有什么事慢点儿说。”李双禅不但不收敛,反而举起凳子去打崔俊鹏,被在场的干部拦住。李双禅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走出村委会办公室打电话说自己挨打,叫其亲属赶快过来帮忙。

  随后,街道领导赶到该村,召集办事处和村委会的干部开会,了解事情发生经过。会议刚开始,李双禅的亲属有的拿铁钎,有的拿木棍赶到村委会,边拍打门窗,边辱骂办事处人员,扬言要打死崔俊鹏。会议中断。

  正在辖区巡查违章建房的办事处干部袁学伟等3人,看到这边在吵闹,就去询问情况,刚进村委会大院,就被李双禅叫来的二三十人围住殴打,导致办事处三名干部身上多处受伤,且手表等物品丢失。经法医鉴定,三名干部均为轻微伤。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初步认定李双禅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相关嫌疑人正在抓捕。现李宾、李连喜已抓捕归案,李喜林正在追捕中。

  针对本案事实方面,记者提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在此情况下,强制拆迁是否合法?六七十名村民在《情况说明》上签字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如何看待这么多人签名这个事实?村委会的监控录像资料和工作组摄制的录像资料哪个更加全面地记录了这场冲突?如何采信两个录像资料?

  遗憾的是,街道办事处的说明并未完全回答记者的疑问

  专家说法

  在司法部门对该事件的调查结论还没有出炉前。记者就村民的行为(即便是过激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王恩海。

  王恩海认为,我国《刑法》第293条明确了如下四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是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较高的犯罪,也是争议较大的犯罪。争议较大的原因在于:(1)本罪的行为均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但什么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并无明确规定;(2)本罪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犯罪的界限并不清晰;(3)一般认为,本罪与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等均脱胎于旧刑法的流氓罪,而认定流氓罪一般需要流氓动机这一要件,譬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如何认定这一要件则又存在较为激烈的争论。

  具体到本案,认定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至少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还要参照冲突的另一方的表现;第二,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动机。从现有的材料看,村民的行为不是出于此等动机,而是另有原因;第三,不具有正当防卫等出罪理由,而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对此,应当先通过固定证据确认事实,然后再确定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以及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双方因城中村改造计划而产生纠纷,在双方对事实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村民有监控能够证明办事处人员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动用刑事手段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仅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加深双方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寻衅滋事罪以及滥用本罪名的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持有颇为相似的观点。他说:“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来的流氓罪分解出来,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大的口袋罪,一直饱受诟病。”

  接着,刘德法详细介绍到,寻衅滋事主要包括两个法律特征,行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妨碍或破坏,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带有公共性质。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发泄对不特定人或社会的不满。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有时将针对“特定人”的殴打行为,也定为寻衅滋事,把本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轻易用刑法代替,导致惩罚扩大化。

  动不动就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对于某个人可能具有一定惩戒作用,但会给民众带来一种不安定感,使每个人形成趋利避害的心理,民众行为很容易变成群体性事件。

 
 
 
责任编辑:
红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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