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争议中经历过三审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前颇多争议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在此次的送审稿中有了重要变化,相关专家认为新的条文大幅增加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数量,是几次审议以来的重大突破。
设区的市级环保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昨起至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将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此前外界对于“谁能对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争议颇多。
由于目前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监督中的方式有限,大多限于媒体曝光等途径,而没有正常的法律渠道进行参与。自两年前启动的环保法修订工作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修订草案几易其稿,在最早的修订稿中规定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则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了“全国性社会组织”。
尽管如此,社会各方对此仍有争议。曾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发改委能源所工作过,多年关注环保立法工作的张杰告诉南都记者,由于种种原因,此前真正告到法院的相关案件不足发生案件的1%,并且若只限定于全国性社会组织,那么发生在地方的环境问题将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在昨日的四审稿中,最终将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确定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有五年以上公益经验并信誉良好的环保组织。
县级以上设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
在当前雾霾频发现实下,如何有效治理空气污染亦是环保法修订的重头戏。
四审稿中提出,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三审稿基础上认为,单靠一个地方的努力已无法解决问题,区域联防单靠地方政府协调不够,应当加强上级政府或部门对下级区域的指导和监督,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
同时,目前的审议稿增加了新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强化环保部门执法权
对于此前的修订草案中关于可依法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一些参与修订人士的意见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
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可马上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执法权得到强化。
设立生态保护红线
在相关建议下,此次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这些区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环保法“曲折修订路”
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正式公布实施的,已无法适应目前中国社会的发展状况。
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2013年5月3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随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又经过了多轮讨论、修改,于2013年6月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并再次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改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不再使用修正案,而是采取了修订草案的全面修订形式。
昨日,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进入四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