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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患者家人微信圈求助属于个人求助不被禁止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16-06-04 17:45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民政部工作人员来邕解读《慈善法》

患者家人在微信圈求助

属于个人求助不被禁止

核心提示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邓色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慈善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6月3日,自治区民政厅在南宁市举办全区民政系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专题培训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和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慈善法进行解读。日常生活中,不时见到朋友圈有人因生病等求助,如果个人转发朋友圈求助信息,是否可以?

转发求助信息

要区分个人求助

和个人募捐

案例:大学生王某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为自己身患糖尿病的妹妹募集8万元,用来购买一台胰岛泵和相关耗材。就在她发起筹款项目后不久,《慈善法》通过了。“看到慈善法中有关个人募捐的内容,我有点惊恐。”《慈善法》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第一次看到这项规定,王某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另外,对于学长谭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她的筹款信息的行为,她也有些担心。

解读:案例中,王某为自己的家庭成员困难而发起的筹款,属于个人向他人或者社会求助,在《慈善法》出台后,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

《慈善法》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个人是不能进行公开募捐的,但慈善法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者社会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不管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法》都不禁止。

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做了背书——担保求助的人是真正的困难。如果是欺诈,会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转发朋友圈的求助信息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有微博微信,有时候公募和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还是个人募捐。

捐款有自主权

禁止进行摊派

或者变相摊派

案例:在我国的慈善募捐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慈善募捐存在着强制色彩。比如一些地方捐赠通过文件形式下发,对下级单位、企业存在着摊派、变相摊派的强制嫌疑。一些单位还强行按员工级别分配捐款数额,导致员工怨声载道。

解读: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的自主、自愿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捐赠的形态、期限、数额。强行摊派的方式,既无视捐赠人的意愿、招致民众反感,又危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慈善法》禁止派捐。

你买货我捐钱

经营性活动捐赠应签订协议

案例:某瓶装水公司的广告宣称:消费者每喝一瓶水,就为水源地的贫困孩子捐一分钱。而据知情人透露,该项目启动几年后,该瓶装水公司与某基金会合作,注入数百万助学基金。然而按照该品牌瓶装水的销售规模,应该注入的助学基金远不止这个数。

解读:动员消费者参与,消费者却不知道自己捐的钱到底有没有用到慈善公益事业上,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伤害。通过经营性活动进行捐赠,应该签订捐赠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捐赠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该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上诉案例《慈善法》实施后,类似这样的项目需要瓶装水公司事先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捐献义务,依法及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
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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