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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39户汶川地震灾民不应成为“牺牲品”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14-05-16 10:27  来源:中国日报网
 
 
   近日,一篇名为“5·12”灾后重建楼6年未交付幕后有谁在干扰”的报道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文中称“5·12”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广元市档案局职工宿舍楼,已修了快六个年头了,至今仍未交付使用,39户灾民仍在外租房居住......汶川地震已经过去了6年,在党和国家的关心下,在广大慈善者的支持下,如今的灾区面貌已经涣然一新,昔日灾民心中的伤痛已慢慢淡忘,然而这篇报道不失为当头一棒,深深刺痛了慈善者们的心。

  5.12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每年的这一天广大媒体都会纪念这特别的一天,因为他不单是对过去缅怀,也是提醒广大灾民,要勇敢的面对明天,同时对今天涣然一新的灾区新貌更要无比的珍惜。然而就是在5.12过去6周年纪念日的这一天,有那么39户人却经历了6年的期待,6年的失望,6年的无助,因为就在全国庆祝灾后重建工程基本完工的今天,却还有这么39户灾民至今仍在外面租房居住,这无疑是对灾后重建工程莫大的讽刺。
  汶川地震已经过去6年了,开发商与投资方的经济纠纷中的是是非非暂且不论,但未完工不能如期交付房子,39户灾民不能如期住进新家却是事实,灾民才是这次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这种严重损害灾民的利益显然是很不道德的。此次事件表面上是一件经济纠纷案件,而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其实也更牵涉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事件本身也疑点重重。
  一、公务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是否违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所以张在玉的投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也为以后的事件纠纷埋下了伏笔。

四川广元:39户汶川地震灾民不应成为“牺牲品”


(张在玉等人投资协议)
 

  二、借800万每月付给80万息是否合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文中张在玉借800万每月付给80万息这种行为如果属实,将远远超过相关规定利率范围以内,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三、文中张在玉800万和199万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可疑?
  张在玉职位是原广元市公安局一名干警,5.12地震后,兼任灾后重建办副主任,工资也是透明的。那么在公务员阳光工资核算内,800万和199万对于他来说,远远不是这个职位能够储存到的正常财产范围。那么张在玉的800万和199万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可疑,纪检部门为什么就没有对张在玉的财产进行过清算?希望张在玉本人对财产来源作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不是他个人资金,那么他为什么要如此强硬插手该项目,是不是公安干警、灾后重建办副主任拥有更多的特权就可以为所欲为?


四川广元:39户汶川地震灾民不应成为“牺牲品”


(张在玉在项目中签字情况)
 

  【张在玉,男,现年59岁,广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县级侦查员,2009年同时兼任广元市5.12地震灾后重建办副主任,2013年提前退休。】
四、文中所称张在玉涉嫌包养情妇,如果属实,又是属于严重违纪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文中提到张在玉包养情妇并让其情妇参与自己监管的灾后重建项目更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网友说反腐靠“小三”,这不失为一种办法,但是灾民多次举报,问题未得到处理,反而,举报材料一次又一次被转到张在玉手中,是相关部门没有按章办理还是张在玉有什么强硬的后台,这里面是否还存在着更大的“猫腻”。
  五、张在玉在此次事件中是否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意义上从根本上杜绝腐败,树立廉政纪律和作风。报道称,文中所称张在玉为打官司花费一百多万元,对于其具体细节还需要调查,如果事件属实,那么张在玉就涉嫌违反廉政纪律,并构成行贿罪,且数额较大,已经触犯刑律。
  六、胥正和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合法?几百万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文中所称胥正和所谓的投资90万和130万分别收取15%和10%的利息行为,这个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范围,这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胥正和作为国家公务员,那么高额的投资资金与其本人的工资收入已形成巨大反差,来源也同样可疑。

 

四川广元:39户汶川地震灾民不应成为“牺牲品”


(胥正和与宁开斌案件判决书)
 

  七、把民事案件作为经济案件进行查处,是否有符合相关程序?
  胥正和作为公安局副局长,把法院已经调解结案民事案件又作为经济案件进行查处,对当事人进行长时间留置询问,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报道称胥正和多次对领导小组、建设局及相关项目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这种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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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在玉等人裁定书)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在玉等民事案件的判决,把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非要说成是合法的房屋买卖,这样的判决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判决后审判法官又组织当事人进行所谓的判后调解,法律是否有此规定?法院把价值3000余万元的灾后重建商业用房判决归给张在玉等550万元的债权人,如此来判,法律的公正值得担忧,现在,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要严惩司法腐败,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里面是否真正存在什么“猫腻”?
  八、利州区法院作出的调解又强制查封8套住房,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胥正和与宁开斌民之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已经调解结案,由宁开斌个人偿还胥正和320万元本息,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同胥正和一道违反法定程序强制对永通公司皇冠利都项目部8套住房进行查封,法院自己作出的调解又自己来违反,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很显然这样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难逃官官相护之嫌。
由此看来,由于张在玉、胥正和等公安干警的介入已经涉嫌众多违法行为,这个项目一开始就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与不合法因素,而灾民却被无端的卷入了一场政治和经济的较量,而最终成为了这些公安干警圈钱的“牺牲品”,实属天大的冤枉。受灾的群众作为弱势群体,面对掌握特权的灾后重建办副主任和公安局副局长,也只有敢怒不敢言,所以事件能够一拖就是6年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再拖几年也很难说。
  对于整个事件,广元市市委,市政府对该项目非常重视,市委专门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项目推进工作组,虽经过多次协调,但结果还是毫无进展。为什么领导多次协调都不能达成一致,是不是张在玉、胥正和等警察部门和权力机关,有着至高无上、无法制约的特殊权力?或是背后还有什么后台在给他们撑腰?张在玉、胥正和等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能长期如此横行霸道?试问张在玉、胥正和等特权领导到底由谁来监管?
  对于以上种种疑团,有待相关监管机关一一解开,给灾民一个交待,也给社会一个交待。针对此事,我们能做的只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使项目能够如期交付,不要让灾民继续成为纠纷的“牺牲品”,因为群众利益高于一切,这也是习主席执政为民的最高体现。(本网特约评论员/简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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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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