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时分 趁家中无人之际偷拆房屋 我家住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棉花坝(上老街157号),房屋有两层,共107.33㎡,2011年起棉花坝区域开始开发,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在2014年6月16日晚9点30分左右,野蛮的开发商利用我家无人之际,用挖掘机不到10分钟时间就将我家房屋夷为平地,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待我们回家时,已成为一片废虚。
图为偷拆后的现状
拆房之后 我们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被拒
我们对开发商偷拆房屋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痛心的同时,家人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110民警到达现场后,见是棉花坝片区拆迁地,什么都没有说就走了,我们再三乞求110民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立案调查此事,110民警却以无法核实家里财产损失等为由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难道我们家的房屋及财产连5000元都不值吗?110民警做出不予立案的理由真的合适吗?他们不为百姓做主,这么任性,他们的上级知道吗?
图为肇事挖掘机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