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一、构成本罪的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现已明确。
二、本罪系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规定。
三、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则按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单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