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官方微博@凉山公安6月15日消息,6月15日上午7时许,凉山州公安机关经连夜奋战,在布拖县四棵乡境内将拒捕并杀害民警的在逃嫌疑人阿约干子(男,27岁,四川省布拖县四棵乡沟姑村人,系网上在逃贩毒人员)成功抓获,缴获作案用自制枪支一支,子弹5发。
目前,案侦工作正在全力开展,牺牲民警的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受伤民警的治疗救治情况良好。
此前报道:
据@凉山公安报道,2017年6月10日22时,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地洛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时发现批捕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阿约干子,在对其实现抓捕时,遭其使用爆炸物拒捕逃脱,爆炸造成一名民警、两名辅警、一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目前伤者已送医院救治,伤情稳定。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缉捕工作。6月14日凌晨,专案组获知犯罪嫌疑人行踪后,随即对其可能藏匿地点进行搜山围捕。在搜山围捕过程中,遭到藏匿于山洞中的犯罪嫌疑人阿约干子开枪伏击,布拖县公安局党委委员贾巴伍各等3名民警负伤,6月14日12时10分,贾巴伍各经抢救无效英勇牺牲,2名受伤民警已送医救治。
事发后,四川省公安厅、凉山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目前,我州公 安机关已调集增援警力,全力展开缉捕工作。
故意杀人罪认定
认定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