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双录”,指的是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银行应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际上,这并不是“双录”要求的首次提出,但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细致及深化的监管要求,成为一项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银行产品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
“双录”有新要求
本次的《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
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应注意哪些要点
“双录”不仅仅是银行的事,普通的投资者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对银行销售人员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记者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总结了以下注意点。
1、在哪里、买哪些产品时需进行“双录”?
所有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执行“双录”规定,涉及的产品包括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及代销的金融产品,而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则不必纳入“双录”管理。
2、“双录”的地点有何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并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3、怎样识别银行的销售专区?
销售专区内应装配1.电子系统及录音录像设备;2.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3.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4.公布本机构咨询举报电话。
4、“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有何作用?
投资者可在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确认产品真实性,区别自有与代销产品。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私募产品也可在平台查到,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5、“双录”会侵犯投资者的隐私吗?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6、如果投资者自己不愿意进行“双录”怎么办?
如投资者不愿意进行“双录”,则不能在银行的销售专区购买产品,但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等自行购买。
7、对于自助购买产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在投资者购买时,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新规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双录”维护投资者权益
银行“双录”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当投资者在银行购买产品后,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如为不合规的销售行为所致,即可为投资者自身维权留下重要的证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管理,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
不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双录”的内容在存储上并非是无期限的。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