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发布
8月17号,青岛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中心召开发布会,介绍了《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9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46号令的形式印发。
青岛市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青岛市城市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不断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基本保证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了居民健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饮用水供水业态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例如,随着城市生活质量的提高,出现了现制现供饮用水等供水新业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行,农村集中式供水得以进一步发展等等。
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新情况:一是目前现行的法规规章尚未明确将现制现供饮用水纳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体系,;二是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待加强,尤其是小型供水站、单村供水形式偏多,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全、陈旧老化问题较为突出;三是1996年施行的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的内容不够具体,或者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从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出发,有必要制定《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凤凰青岛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共30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水质标准、水质检测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将各类生活饮用水供水业态全面纳入依法规范的范围,避免存在监管空白。
供水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保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办法》重点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强调了各类供水单位供水的水质标准要求;对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检测设备设施、人员、指标等进行了规定,以及对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设备安装、设备巡查、水质检测等各项具体卫生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