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起,新出台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新出台的办法共有30条,重点调整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8月31日上午,青岛市卫计委在李沧区万达广场1楼中央广场举行主题为“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宣传及现场咨询活动。现场,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了《办法》的新亮点,并通报了今年青岛市现制现供饮用水监督检查情况。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共有30条,重点调整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在《办法》中,不仅强调了饮用水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同时强化了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的细节管理要求。从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应急处置、风险评估等“软件”要求,到净水、供水设施设备配备、水质检验室配备等“硬件”要求。
同时,在破解农村饮用水监管难题方面,《办法》针对这一问题,从人员职责到具体要求都进行了规定: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在填补现制现供水管理空白方面,对现制现供水的经营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定期换滤芯、定期进行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都有要求,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