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王京鹏律师在湖南凤凰县沱江派出所里与湖南凤凰县滕建海诉讼资助人李辉签订一份终止协议书,因王京鹏律师违约补偿李辉叁万元人民币。
该协议书的甲方为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乙方为湖南凤凰县滕建海诉讼资助人李辉,协议书内容叙述:甲乙双方因《关于资助滕建海为追回自己房屋产权诉讼的事宜协议》按双方协定以到期(日期是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8月15日止)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因故在45天内没有启动诉讼程序,收回酒店经营权。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约定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万元整(Y:30000)作为补偿,于2013年8月16日付清款后,双方终止协议,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本人不再介入本协议纠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王京鹏律师签字并加盖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公章,乙方李辉签字并按下手印,2013年8月16日于湖南凤凰县沱江派出所。

滕建海因酒店经营权案件问题经中间人李辉介绍与王京鹏律师律师认识,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于2013年7月1日在银行取现支付王京鹏26万元代理费,王京鹏向滕建海出具了盖有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据。之后,王京鹏并未按约定的时间启动法律程序,滕建海多次找王京鹏协商,但案件一直没有进展,便要求终止与王京鹏的委托代理合同,同时愿意支付王京鹏办理此案支出的必要费用12000元,并要求其退还代理费248000元。2013年12月9日,滕建海向王京鹏发送并向长沙市律协会员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抄送了一份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2014年3月8日,滕建海与王京鹏在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协商处理此事,王京鹏表示愿意终止委托代理合同,但不会退还滕建海的所支付的代理费。
关于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王京鹏律师与当事人滕建海之间的诉讼协议纠纷,资助人(同时也是中介人)李辉2014年元月2日出具了出书面证词称:王律师当时满口大话讲,无论什么官司他都可以打,并包赢不输,并说省里的相关领导是他的关系,绝对没问题,于是我就帮他介绍了与滕建海认识,并签订了包打赢官司,收回酒店的限时协议,并收了26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同时也签了限时两个月内(60天)收回酒店的协议,截至当今确未见任何启动。

据了解: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王京鹏律师代理的凤凰县永丰物业管理经营部(滕建海酒店经营权案)起诉罗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二月二十一日确实已经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当事人滕建海称:立案的日期在协议规定日期之后,在他向王京鹏律师发送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书面通知书之后,并且立案时自己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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