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事业单位女科员陈某到同学家做客时,看到黄金饰品放在抽屉里,一时起贪念,实施盗窃。近日,通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月23日,陈某到其同学赵某家做客,乘赵某到楼下搬东西之机,窃取赵某放置在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和黄金吊坠1个。当日,赵某发现饰品被盗后报警,陈某很快被抓。上述物品经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6.7万余元,陈某于同年4月退赔赵某全部经济损失。
受审时,陈某认罪,称自己是一时贪念迷了心智,非常后悔,也对赵某表示歉意和愧疚。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记录,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