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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农民改建房将强拆 十口之家临蜗居“危房”
 
http://www.tianyueo.com  发布时间:2014-05-05 15:21  来源:中国网
 
 

  我们不想成为黔江“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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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006年改建新房花了近50万装修几十万一共近100,目前价值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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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老宅可以居住十口人吗?安全吗?是否得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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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老宅是否可以居住十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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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面临强制拆除屋顶插上几面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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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农村版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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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不想成为“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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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这样的房屋安全吗是否得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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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重庆市黔江面临强拆10口之家居住房.

  近日,重庆黔江区农民张世清向媒体报料,称自己居住近10年的房子突然被拆,官司难赢、有冤难诉。根据张世清反映,因为老宅年久失修,不宜居住,也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新农村建设、新农村改造,他于2005年改建了目前被拆除的房子,当时前经居委会同意后上报原舟白镇人民政府(手续合法、程序合理),破土动工时政府派相关主管人员现场查看,未提出反对意见,一位谭姓副镇长当时也同意改建。

  峰回路转,房子遭拆

  但是2012年7月至8月,黔江人民政府向张世清作出分别为黔江府催(2012)第1号、黔江府强拆决(2012)第1号文件告知拆除。从2005年打报告、2006年修建至2012年7月之前没有任何单位个人向张世清及其家人提出过该房屋是违章建筑。也没有职能部门以及政府向张世清本人书面提出其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

  开发商磐石房地产到张世清所在的辖区后,当地政府觉得土地值钱,位置好,便将张世清等人的居住地方卖给开发商。

  记者现场见到,黔江区舟白平坝6组(机场大道),多个房屋顶上插着国旗,多个农民对拆除不满。同时在张世清家见到原老宅破旧确实无法居住人,原来是木头架子房,盖着过去土瓦,多个地方垮掉,张世清等人的新住所被拆后,只能蜗居在“危房”内。

  房屋是安身立命之所,为何不给一片卧榻之地?

  张世清一家人口众多,又因老宅年久失修、破烂不堪,随时都有倒塌危险,若真的逼其返回原“危房”,则一家老小的生命难以得到保障。处于人身安全的骄傲绿,张世清这才想着改建房屋。

  当时张世清改建自家房屋时已经经过基层政府(原平坝居委会)同意,再加上政府相关领导曾让其赶紧拆除老宅并从新盖新房,要不然砸到人政府不管。正因如此,张世清一家才四处借钱改建房屋,且政府领导说盖好了便补一万钱张世清一家的承诺并未兑现,现而且还要拆除张世清一家的房子。

  据了解,2006年张世清改建新房光主体就花了近50万,后来装修业花费差不多,一共花了近100万,目前这里价值200多万

  拆除文件造假,如何生效?

  张世清质疑关于2006年4月30作出了违法的渝规黔江罚2006第0140号《处罚决定书》这一文件造假,理由有三。

  第一、处罚决定书张世清本人根本没有签字,当时在两级法院(中院、高院)对该文件上签字作出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2013年1月8日书面回复不予受理的说明(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但是,后来没有经过张世清本人同意,西南政法大学还出了鉴定结论。当其本人再次提出鉴定时,法院为何不同意鉴定?

  第二、有点文化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PM属于晚上,在处罚列表中显示是08:55PM。

  第三、该文件签字时间是2006年5月2号,5月1日国际劳动节,5月2日正值假期,又是谁接受的文件?记者在案卷见到以上当事人所说的资料,上面确实时间差别很大,让人很难理解的是PM与AM时间有误,PM是下午AM是上午,那么08:55PM属于下午也就是大家说的晚上8点55,而且在领导签字同意时间上显示多个领导的时间差不多几分钟。说明该文件确实存在问题。

  本次事件中,有关部门出现了多项违法事实

  认定事实错误:张世清一家是迫于无奈改建房屋的,且建房使用宅基地是自己家老宅基地。2005年修建新房时居委会同意的,只是因为只能部门的原因耽误了相关手续和证件的办理。

  适应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黔江罚2006第0140号)是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建设的”的规定作出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张世清修建新房时并不知道在自己的老宅上拆危险重建属于违法行为。2012年被黔江区规划局拿出2006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黔江罚2006第0140号)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黔江府催2012第1号和《决定书》。该催告书和《决定书》依据的法律分别是2010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不溯及既往”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不能用后颁布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的违法行为。

  程序违法:2012年7月16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黔江罚(2006)第0140号)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黔江府(2012)第1号),印发时间居然是2011年7月16日与该催告书同时出具的还有一份《更正通知》,但《更正通知》的发文是被申请人下设的办公室。申请人根据催告书的要求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不予理睬,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

  张世清儿女表示:“政府、法院只认定2006年4月作出处罚决定书。但是我们并没有收到他们认为的处罚决定书。同时未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希望政府按照实事说话,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2012年7月份收到的一份“存在问题”的《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这份催告书不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文规范和严肃性,一份出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印发日期为2011年7月16日,加盖公章的落款日期却为2012年7月16日,存在蹊跷。

  国务院也专门禁止行政强拆命令,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拆迁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补偿价格不低于市场价;征收补偿方案需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牟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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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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