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口做生意 吸收公众资金500余万
以各种名目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三年时间便吸收资金50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张某与数十名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
经查,2012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张某二人以做生意、修建房屋、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向社会公众杜某、田某等数十人贷款共计558.32万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案发前,二人向部分借款人清偿利息共计71.457万元。另查明,案发后,王某、张某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按照比例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获得退赔后出具谅解书谅解了二人的行为。
王某,男,今年43岁,靖边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女,今年46岁,靖边县人,2015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靖边县法院认为,王某、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二人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本人又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某从轻处罚,对张某减轻处罚。对王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借贷行为。而非法吸储,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及社会秩序,所以属于犯罪行为。本案中两人的行为,不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靖边县人民法院 周虎